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替另一方清偿债务,另一方返还的法律依据
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替另一方清偿债务,另一方返还的法律依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沪二中民终字第1623号。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张某替王某偿还了部分债务,现张某主张王某返还所偿还的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另一方清偿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之间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为另一方清偿债务,则属于个人行为,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张某替王某偿还债务后,有权要求王某返还。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该约定合法有效。张某替王某偿还债务,属于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王某应返还张某所偿还的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支持张某的主张,判决王某返还张某所偿还的债务。
该判例表明,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替另一方清偿债务,另一方应当返还,法律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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