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一方代偿债务,离婚后可要求返还:上海法院判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742号判例显示,因婚姻关系一方替另一方清偿债务的,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张另一方返还的,应当予以支持。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原告为被告偿还了其个人债务。离婚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该笔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偿还个人债务的行为,属于对被告的无偿赠与。但由于原告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的赠与行为具有明显的扶养性质。离婚后,原告主张返还该笔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原则,以及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进行经济往来时,要保持一定的证据,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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