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TAG 采用了一种与 ELC 不同的合作形式。TAG 在 ELC 的办公室有两名员工,根据 ELC 的指示完成竞标和采购工作。TAG 收取的是这两名员工的月度服务费或工资。这种合作形式已经持续了几年,大约五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因此,TAG 在中国的支出并不高,但他们对中国业务应该非常了解。在 APAC Review 会议上,TAG 提到 ELC 可能会有 QBR 的模板要求,但他们还没有收到。那么,我们是否有这样的模板要求呢?

TAG 在中国与 ELC 的合作模式:双员工模式和 QBR 模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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