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民法典视角下的责任认定与赔偿
"2019年5月26日,庾某娴在位于广州杨箕的自家小区花园散步,经过黄某辉楼下时,黄某辉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娴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庾某娴亲属与黄某辉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上述事实后,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辉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同时黄某辉向庾某娴支付1万元赔偿。庾某娴住院治疗22天才出院,其后又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黄某辉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n请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分析以上案件。\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对以上案件进行如下分析:\n\n1. 侵权行为:黄某辉家小孩从阳台扔下矿泉水瓶,导致庾某娴受伤,构成了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因非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n\n2. 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侵权行为致人伤亡的,应当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因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费。黄某辉已经向庾某娴支付了1万元赔偿,但由于庾某娴住院治疗超过60天,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此黄某辉应当承担庾某娴的剩余治疗费和相应的赔偿费用。\n\n3. 证据:双方已经签订确认书,确认了事实情况。此外,监控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黄某辉家小孩从阳台扔下矿泉水瓶的行为。\n\n综上所述,庾某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辉支付剩余治疗费和相应的赔偿费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黄某辉承担侵权责任,并给予庾某娴相应的损害赔偿。\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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