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不公平损害制度:中小股东的救济利器
英国法上对于股东压制的救济主要体现为不公平损害制度,但作为判例法国家,英国法院并没有对不公平损害进行定义,因为他们担心这将限制其依据《公司法》第994条被授予的广泛自由裁量权。控制股东在执行公司事务的过程中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此时遭受损失的股东可以声称因公司的事务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而向法院申请救济,法院会对公司是否存在不公平损害行为进行判断,法院认为执行公司的事务确实不公平,将颁发其认为适合于被起诉事项的任何命令。据此可知,英国法给予中小股东十分宽泛的司法救济,只要股东利益受到侵犯且存在不公平损害的行为,股东即可以向法院起诉。从这个角度来看,英国的不公平损害制度在司法一般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的理念下创造了例外。
与一般性的股东压制救济措施相比,不公平损害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不公平损害的内涵和外延更加丰富和扩张,能够涵盖更大对象范围的股东压制。控制股东的主观恶意也不属于不公平损害的法定构成要件,这就意味着申请人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控制股东的主观恶意,因而对少数股东有利。申请人只需要证明存在不公平损害行为且由此遭受利益损害即可。实际上,大多数不公平的损害赔偿诉讼是由小型封闭公司的少数股东提出的,股东被排除在管理层之外是这一类诉讼最常见的原因。此外,常见的诉因还包括控制股东不当配股、挪用资产、对公司管理不善以及控制股东违反法定权利等事由。
其二,不公平损害制度属于开放式的定义,司法实践中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判定,更加重视发挥法官在纠纷中的作用。由于不公平损害制度极富张力的内涵,其基本上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法官适用时的扩张解释覆盖实践中常发的压制情形。法官有权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发布任何其认为合理的法令对中小股东予以公平救济,同时法官也会判断原告的起诉是否存在滥用诉权的可能,因此对法官的专业素质的要求很高。
其三,法官予以调整和救济的手段丰富,尽管股份购买令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但是还结合了其他手段,诸如以法令的形式干涉公司章程等属于公司自治事项,法院命令在救济中的强制作用得到彰显。除了命令特定主体购买股份之外,英国法上对不公平损害的救济措施主要有管控公司未来行为,强迫或禁止公司从事特定的行为,以及赋予申请人以公司名义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
其四,不公平损害制度具有成体系性救济的特点,而非仅仅是一项孤零零的措施。不公平损害制度除了与事后救济相辅相成之外,还可以配合预防股东压制的私人安排、司法解散等救济举措,从而构建起完备、周延的权利内容:股东保护体系。这个体系不仅包括诉讼救济,还涵盖了股东权利的预防和制度化安排,以及司法解散等一系列救济措施,为股东提供了全面的保护。因此,不公平损害制度在英国法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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