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条款及支付流程 - 铁路工程合同
(d) 信用证应最初开立 180 至 365 天,与承包商协商确定。信用证应根据合同进展情况不断延长,承包商提出申请后予以延长。信用证的初始金额以及之后的延长金额应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在预期工作进展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e) 信用证条款应在其他方面保障并使铁路免受与承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在与信用证相关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中引发的任何性质和描述的损失、索赔和要求的影响。铁路在此事项上应支付/承担的所有款项应被视为合理补偿,并由承包商支付。
(f) 信用证条款应在其他方面规定,在完成工作的账单通过后,铁路将发出授权文件(格式见附件 G:合同特殊条件),以便承包商向其银行索取授权金额。
(g) 可接受的、商定的付款文件的信用证应为授权文件。
(h) 授权文件应由铁路会计办公室根据铁路通过的每张账单发出。
(i) 在发出授权文件后,授权文件的副本应在 IREPS 上发布,以供承包商下载。铁路会计办公室还应向铁路的银行(当地 SBI 分行)发送经数字签名的授权文件副本。
(j) 承包商应在 IREPS 上打印可用的授权文件副本,并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向其银行(通知银行)提出索赔以获取必要的付款。索赔应包括授权文件副本、汇票和账单。
(k) 信用证的付款应受铁路银行(当地 SBI 分行)的核实。
(l) 承包商的银行(通知银行)应将文件提交给铁路的银行(当地 SBI 分行)。
(m) 铁路的银行(开证行)应在与铁路会计办公室收到的经数字签名的授权文件相匹配的索赔经核实后,将付款释放给承包商的银行(通知银行),以存入承包商的账户。
(n) 在一个信用证中可以处理任意数量的账单,前提是支付给承包商的总金额不超过开立信用证的金额。
(o) 在向承包商支付最终款项(包括 PVC 金额)后,信用证应被关闭。
(p) 履约保证金或安全保证金的释放应直接由铁路与承包商处理,即不通过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执行部门应向相关会计部门提交请求信函,格式见附件 F:合同特殊条件。
(权限:铁路局文件编号 2018/CE-I/CT/9,日期 04.0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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