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是某国有企业的法务代表,代表企业对续签合同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首先,我们认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是双方自愿约定,平等自愿的原则应当得到遵守。而在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合同明确约定了续签条件,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原告方单方面要求修改合同,违反了合同自愿约定的原则,也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其主张。

其次,我们认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实际情况。根据合同约定,续签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业绩表现、合规合法等。而原告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满足这些条件,导致企业不同意续签合同。因此,原告方要求续签合同的诉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最后,我们认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家国有企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原告方要求续签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达到约定条件,企业不同意续签合同是合理的,也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实际情况,并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谢谢。

国企续签合同答辩资料 - 法律依据与实际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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