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行为,树立机关服务意识,推动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根据'铜陵市机关作风建设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市直机关及其下级机构;所称机关作风,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态度、风格和习惯。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所有在机关工作的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在机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严格、高效、创新。

第二章 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机关工作中,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作风和效能进行评估,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奖惩和考核。

第六条 机关作风效能评估应当以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方法、工作效率等方面为主要评估内容。

第七条 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由机关党委、纪委、工会、团委等部门联合组成责任追究小组,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作风和效能进行评估和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挂钩'机制,即在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等方面,应当结合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 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注重综合考虑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对于工作成绩优秀、工作态度积极、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效率高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对于工作成绩不佳、工作态度消极、工作方法陈旧、工作效率低下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 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的实施程序

第十条 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的实施程序包括评估、奖惩和考核三个环节。

第十一条 评估是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的第一环节,评估由责任追究小组进行,评估时间一般为每年一次。

第十二条 评估应当以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为基础,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方法、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奖惩是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的第二环节,奖惩应当结合评估结果进行,对于工作成绩优秀、工作态度积极、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效率高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对于工作成绩不佳、工作态度消极、工作方法陈旧、工作效率低下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考核是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的第三环节,考核应当结合评估结果和奖惩结果进行,对于工作成绩优秀、工作态度积极、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效率高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正面的考核;对于工作成绩不佳、工作态度消极、工作方法陈旧、工作效率低下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负面的考核。

第四章 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的监督和管理由机关党委、纪委、工会、团委等部门负责,对责任追究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小组应当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和督促检查等方式,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作风和效能水平。

第十七条 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当及时向机关工作人员通报,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并提供相关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铜陵市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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