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作为司法者的职业素养是确保自由裁量质量和规范的前提条件之一,而要保证法官在具体司法活动中体现出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能力首先需要达到的指就是其职业伦理和职业水平的同质化,这是对法官职业素质水准上的规范要求。所谓同质化就是法官作为司法职业群体应当具备基本一致的社会价值伦理观念、基本一致的法律知识和能力结构、基本一致的司法作业技巧,从而使得这一群体作出司法裁量和司法结论是保持大体一致的水准。这是就法官职业的专业性层面对法官裁量形成的限制和规范要求。

(一) 职业伦理

法官作为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部分,享有崇高社会地位,这一社会地位的高低取决于其是否拥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社会公信和社会尊重。法官的职业伦理因为这种职业道德所贯穿的服务于社会的精神,而使它同时具有充分的社会道德内涵。对法官群体而言,首先要具备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其次要通过行动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最后要忠诚于国家和人民。法律职业者必须崇尚法律,把法律作为他们的第二生命。除了这些一般的职业伦理规则外,对于不同的法律职业主体,还有特殊的伦理要求。司法职业要求有共同的精神意志。法官应当秉持、追求共同的价值理想,追求案件证据的真实,追求个案正义的实现,并通过个案正义实现整个社会正义,通过司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这是制度对法官作为法律职业者的塑造,也是人类崇尚秩序的生活对法官的要求。

(二) 职业水平

自由裁量是一种在社会基本价值、社会伦理道德、法律基本精神引领之下的技术性司法作业,而绝非是一己的胡思乱想,因此这一司法思维活动就需要有一定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技术作为支撑,法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水平是做好这一工作的基本条件。职业水平的标准主要有几个方面的指标: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尚的道德伦理、良好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巧,等等,而后两者尤其是最后一点对于法官在法津技术方面的要求是检验一个合格法官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条件,而法官的取业水平虽然根本上是通过案件的质量来体现的,但也需要有其他的各种制度性安排来体现,如法官的正规学历要求、司法考试的通过、任职资格的考核、年度的培训和考察、办案质量的考核评比,等等,只有通过制度设计、理论灌输、技术养成实践锻炼等各种环节的培养才能造就并形成符合社会需求的、合格的法官队伍。在性质上指导性案例不是我国正式法律渊源,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仍须以成文法为依据。因此,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审判中起到指导、借鉴的作用,其可以作为判决理由,但并不能够以此作为单一的或直接的依据进行裁判,在其背后仍需要有成文法的相关原则或精神的支撑。

司法机关是通过对于法律的解释进行司法活动的,因此,其对于法律的解释限是司法权必然的附随性权力。在我国特有的司法解释体系中包含多种层次,其上游是统一的司法解释即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其下游则是批复和针对具体案件的解释,案例指导制度就是针对具体案件而作的司法解释,它弥补了统一的司法解释缺乏具体事实的局限,指导性案例具有准司法解释效力。

案例指导制度的设立使抽象、概括的制定法更明确、更具操作性,从而为全国各级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指导,实现“同案同判”,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由于存在案件的对比,案例指导制度对此后法官在同类案件上的判决起到一种约束作用,进一步遏制法官的徇私枉法行为。案例指导制度引导法官的自由裁量同时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在这一制度形成并使用之后,法官在处理案件并进行自由裁量之时必须受指导性案例的制约,法官必须遵守指导性案例中所载明的基本原则和裁决结论。

(三) 办案质量保障制度

办案质量保障制度是我国法院的办案机制,它通过法院内部的各种审判组织和工作流程的合理安排保障案件的质量,采用诸如合议、庭内会议、审委会、上报等制度,确保法官的办案和对案件的裁量及其结论在法院内部就得到有效的检验和制约,防止法官的任意妄为和疏忽大意。

法院对案件实行质量监督,是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差错,确保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之举。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探索发展,是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创新和突破。现行各级法院的办案保障制度在内容上主要包括:

主体。在法院内部,除应明确审委会对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宏观指导职能外还可成立由院长、分管业务的副院长和审监庭、立案庭、纪检组、政工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审判质量考评委员会,负责对全院审判质量考评工作的领导、组协调,并行使对案件质量的考评权、督导权,同时对各参与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界定。考虑到监督管理是“挑毛病、得罪人”的工作这一特殊性,法院在实行岗位目标考核中,还应对审监庭等参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制定单独的考核办法,激励从事监督管理的人员大胆履行职责。

过程。对立案、送达、保全、庭审、执行、案卷质量评查归档等各阶段、各环节。都在时限、质量等方面规定明确的标准,使之可评可考。拓宽监督管理的范围,施全面监督。在立案环节,不仅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诉讼保全是否妥当,而且送达方式是否合法等进行监督;在庭审评议中,不仅评议庭审活动是否符合操作程,而且对审判人员的庭审驾驭能力等也进行评议;在执行案件的监督上,不改执行结果进行监督,而且对执行程序和强制措施的采取等也进行监督;在案件质量评查上,不仅对实体处理是否正确进行评查,而且对程序是否规范进行评判;在卷宗评查上,不仅检查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否齐全,还要检查制作是否规范。在监督考过程中如发现差错,应及时想办法纠正,这样对树起法院的良好形象将起到积极作用。

方式。为提早发现和解决审判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预防和控制功能。一是建立庭审评议制度,组成由院领导和审监庭人员为主体的多个庭审评议小组,对法官的庭审质量进行考评。二是建立回访当事人制度,将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作为监督的重点,耐心听取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效率、质量、审判作风等方面的反映。如有差错,应立即对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召开案件评议会对此案进行讲评,使其他办案人员引以为戒,不再犯类似错误。

管理。在法院内部建立计算机局域网络,将所有案件信息从立案、送达、排期、结案、执行、归档等每个环节都录入计算机网络,通过这个网络可随时查阅案件的办理情况和进度,规定案件警戒审限,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4个月届满时进行警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两个月届满时警示。

复核。一是对当事人的申诉和重要信访案件,由审判监督庭会同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复核,对确有问题且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再审,依法纠错。对没有问题的,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工作。二是将调解贯穿于再审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

整改。构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纠错、保障机制,包括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汇报、通报制度,案件质量讲评制度,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等。对出现差错案件的法官和书记员,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这些硬性监督机制的运行,可进一步增强审判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办案保障制度由于在办案的整个流程中都予以了监管,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法官的任意裁量,使得法官的裁量在相对监督之下进行内容:,从而提高了法官的裁判质量和司法公正性。

总之,法官作为司法者的职业素养是确保自由裁量质量和规范的前提条件之一。要保证法官在具体司法活动中体现出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能力,首先需要达到的指就是其职业伦理和职业水平的同质化。职业伦理要求法官具备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通过行动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忠诚于国家和人民。职业水平则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巧和专业的裁判能力。此外,办案质量保障制度在办案的整个流程中都予以了监管,约束着法官的任意裁量,从而提高了法官的裁判质量和司法公正性。

法官职业素养:伦理、水平与办案质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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