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诉讼:拼多多商品不符索赔 500 元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 500 元
-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2023 年 03 月 24 日,在拼多多雅晴家居生活馆店铺,购买了'橙光牌粘鞋专用胶运动鞋球鞋皮鞋修鞋匠沾鞋树脂胶软性防水强力补鞋胶水' 1 支,购买此商品共花费 4.85 元。订单号是 230324-098576680371533。实际商品与售卖商品不符,拒绝开具发票。被告通过申通快递派发商品,快递单号为 777133693471245。原告同被告协商多次,未果。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诉求如前。
诉求合理吗?
诉求基本合理。
列举所有的详细相关法律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请求应当具有合法的请求权、客观的事实依据和合法的诉讼利益。
因此,原告的诉求是基于合法的请求权和诉讼利益,有合法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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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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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请求应当具有合法的请求权、客观的事实依据和合法的诉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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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败诉方应当负担诉讼费用,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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