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对照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筑物及其使用单位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除此外,还适用于灭火器的选型、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 本规范的内容包括建筑物灭火器配置的基本原则、分类、配置数量、位置、安装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 在灭火器配置设计中,应经过建筑设计单位、消防设计单位、业主及其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的协商,共同确定方案。

第五条 灭火器配置设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人员密度、火灾危险性、火灾扑救条件、消防设备的配置等因素。

第七条 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应当符合灭火器使用规程的要求,保证灭火器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扑救火灾。

第八条 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在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需要。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九条 灭火器配置应当采取综合防火措施,配合其他灭火设施,使灭火效果得到最大化。

第十条 建筑物灭火器配置应当以预防火灾发生和防止火灾蔓延为原则,采用分区灭火、分级灭火的方法,以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对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第十一条 灭火器配置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特点、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等因素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当满足建筑物的灭火要求,以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 分类和配置数量

第十三条 建筑物灭火器分为手提式和移动式两类。

第十四条 手提式灭火器应当配置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场所、机械设备、电器设备、锅炉房、厨房、厕所、车库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和疏散通道等位置。

第十五条 移动式灭火器应当配置在建筑物的主要入口、楼梯间、走廊等位置,以及其他需要的场所。

第十六条 建筑物应当按照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分区,对每个分区配置灭火器。

第十七条 不同分区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建筑面积、人员密度、灭火器的使用效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十八条 建筑物的各个分区应当设置灭火器配置图,明确每个分区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和位置。

第四章 位置和安装

第十九条 灭火器应当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场所、机械设备、电器设备、锅炉房、厨房、厕所、车库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和疏散通道等位置。

第二十条 灭火器应当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上方的高度不得超过1.5m,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5m。

第二十一条 灭火器应当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下方的高度不得超过1.2m,距离地面不得超过0.2m。

第二十二条 灭火器应当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的附近,且易于取用。

第二十三条 灭火器应当安装在明显的位置,以便于发现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灭火器应当在安装时固定牢固,以免移动或倾倒。

第五章 维 护

第二十五条 灭火器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灭火器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充装、更换和维修。

第二十七条 灭火器的充装、更换和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的灭火器配置应当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的灭火器配置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和地理条件等因素。

第三十条 建筑物的灭火器配置应当充分考虑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使用习惯等因素。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灭火器配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负责。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对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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