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对照版
注:本规范中的'应'是规定性内容,'可'是非规定性内容。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障建筑安全,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制定本规范。
第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也适用于现有建筑的灭火器配置改造设计。
第3条 建筑灭火器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确保其质量和可靠性。
第4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用途、危险性、面积、高度、人员密度、火灾危险程度、灭火器种类、数量等因素。
第5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章 术语和符号
第6条 本规范中使用的术语和符号的定义见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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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用于扑灭初期火灾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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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种类:按照灭火介质分类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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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介质:灭火器中用于扑灭火灾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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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容量:灭火器中装有灭火介质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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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使用范围:灭火器可扑灭的火灾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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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使用方法:灭火器使用时的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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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使用注意事项:灭火器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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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配置:在建筑内设置灭火器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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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密度:单位面积内灭火器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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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安装位置:灭火器安装的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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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护:灭火器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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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保养:灭火器保养和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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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报废:灭火器到达使用寿命或因质量问题不能继续使用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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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标志:在灭火器安装位置附近设置的标志,用于指示灭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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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火灾:可燃固体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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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火灾:可燃液体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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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火灾:可燃气体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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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火灾:可燃金属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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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类火灾:电器设备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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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类火灾:油脂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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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类火灾:带电设备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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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基灭火器:灭火介质为水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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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器:灭火介质为干粉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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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介质为二氧化碳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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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器:灭火介质为泡沫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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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器:灭火介质为气体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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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排烟设施:用于疏散烟气的设备。
第3章 灭火器配置
第7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包括建筑物用途、危险性、面积、高度、人员密度、火灾危险程度等因素。
第8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照下表确定:
| 建筑物用途 | 灭火器配置密度(单位:m²/支) | | ---------- | ----------------------------- | | 住宅 | 0.2 | | 学校 | 0.3 | | 医院 | 0.3 | | 商场 | 0.5 | | 酒店 | 0.5 | | 公共集会场所 | 0.5 | | 工厂 | 1.0 | | 仓库 | 1.0 | | 地下车库 | 1.5 |
第9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确定灭火器种类和数量,应保证灭火器能够有效地扑灭火灾。
第10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保证灭火器的使用范围符合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并且应与建筑物的防火设施配合使用。
第11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保证灭火器的安装位置合理,易于取用,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4章 灭火器维护
第12条 建筑灭火器的维护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
第13条 建筑灭火器的保养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灭火器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14条 建筑灭火器的报废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灭火器的安全、环保处理。
第15条 建筑灭火器的标志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标志的清晰、明显。
第5章 灭火器使用
第16条 建筑灭火器的使用应按照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确保扑灭火灾的效果。
第17条 建筑灭火器的使用应按照建筑物的防火组织和灭火预案进行,确保扑灭火灾的效果。
第18条 建筑灭火器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6章 灭火器检查
第19条 建筑灭火器的定期检查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
第20条 建筑灭火器的抽样检查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灭火器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21条 建筑灭火器的年检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灭火器的安全、环保处理。
第7章 灭火器安装
第22条 建筑灭火器的安装位置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位置合理、易于取用。
第23条 建筑灭火器的安装高度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高度合理、易于取用。
第24条 建筑灭火器的安装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灭火器的安全、可靠性。
第8章 防烟排烟设施
第25条 建筑防烟排烟设施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配置和设计,确保设施的效果和安全。
第26条 建筑防烟排烟设施的维护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27条 建筑防烟排烟设施的检查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9章 附 则
第28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规定不符合本规范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29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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