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执法致人受伤是否构成行政赔偿?

2018年6月18日,大河市新城区晓月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四名男子在辖区某出租屋内聚众赌博。派出所民警刘某等三人前去调查,发现屋内有王某(13岁)、方某(17岁)、马某(18岁)及齐某(19岁)等四人正在玩扑克牌,遂以涉嫌赌博为由对上述四人采取口头传唤方式,欲带至派出所询问调查。方某不服从传唤,并与民警刘某发生争执,双方在互相推搡中方某忽然倒地,头撞在水泥地上,致使脑血管破裂、颅内出血且处于昏迷状态。方某的父亲欲就此申请行政赔偿。

问题:

  1. 本案是否构成行政赔偿?为什么?(9分)

  2. 方某的父亲应该以谁的名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为什么?(4分)

  3. 方某的父亲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行政赔偿?(6分)

  4.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对民警刘某进行追偿?(6分)

解答:

  1. 本案构成行政赔偿。原因是民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行为导致方某受伤,属于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 方某的父亲应该以方某的名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因为方某是受害人,享有受赔偿权利。

  3. 方某的父亲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请行政赔偿:向当地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

  4.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民警刘某进行追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民警的行为构成过错;(2)方某的父亲已经获得国家赔偿;(3)行为人民警已经受到了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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