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李燕滨与被告杨胜敏、被告李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燕滨的法定代理人李晨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被告李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昆、被告杨胜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昆到庭参加诉讼,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支持起诉意见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燕滨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杨胜敏、李倩共同返还李燕滨售房款1100000元;2. 诉讼费由杨胜敏、李倩承担。

事实和理由:杨胜敏与李倩系母女关系,李燕滨与李晨光系姐弟关系。李燕滨父亲李子珍、母亲王玉池婚生子女四人,长子李晓风、次女李晨光、三子李燕滨、四子李晨峰,李晨峰已经去世。杨胜敏与李晨峰原为夫妻关系,李倩为李晨峰与杨胜敏的婚生女。李燕滨自幼患有精神疾病,系三级智力残疾,自母亲去世后,主要由李晨峰照顾。2019年7月26日李晨峰去世,2019年11月10日,李倩将李燕滨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交给李晨光时,李晨光才得知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道××号房屋已经被李晨峰卖掉。该房屋产权人为李燕滨,是其个人财产,房屋的售房款应当归李燕滨所有。李晨峰作为李燕滨的监护人,在没有维护李燕滨利益的情况下出售了李燕滨的房屋,并且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支出,没有用于李燕滨的生活花销,显然侵犯了李燕滨的合法权益。李晨峰在2019年的1月19日开始陆续在第三中心医院及第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肝癌,而李晨峰在住院治疗之前不满一个月的2018年12月24日与杨胜敏离婚,并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河西区绍兴道江门里3门401房屋分割给杨胜敏,该房屋价值大约3000000元,并且李晨峰在住院期间以及死亡时,李晨峰及其家属也没有将李晨峰住院及死亡的信息告知李晨峰的兄弟姐妹,上述事实充分表明,李晨峰将本属于自己的房屋财产放弃并分割给杨胜敏,而使用李燕滨的钱款进行疾病的治疗,根据生活常理,这显然是恶意串通,损害了李燕滨的合法权益,杨胜敏与李晨峰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是无效的。而李晨峰的江门里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晨峰应当享有50%的份额,但杨胜敏、李倩二人将售房款据为己有,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李燕滨提交证据如下:1. 李晨光、李燕滨的户口页复印件、民事判决书,证明李燕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晨光为李燕滨的法定监护人;2. 房产买卖协议,证明2017年1月24日李晨峰以李燕滨监护人的身份出售了李燕滨名下坐落于河西区××号房屋,售房款为1300000元,该售房款由李晨峰占有并使用,没有用于李燕滨的生活支出;3. 遗嘱公证书,证明涉案房产的产权来源;4. 材料交接单,证明李晨光2019年11月10日收到李倩交给的款项204519.33元;5. 残疾人证,证明李燕滨为精神残疾三级;6. 居委会证明,证明李燕滨由杨胜敏夫妇二人照顾,其财产由二人管理,杨胜敏作为照顾人对处置李燕滨房屋及李晨峰使用李燕滨售房款的情况应当知晓。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称,李燕滨作为智力残疾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需要通过监护人李晨光代为行使,而李晨光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虽有起诉意愿,但由于不掌握售房款具体金额,无法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个人在调取相关证据上存在一定困难。该院根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五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特支持李燕滨对杨胜敏、李倩提起诉讼。

杨胜敏辩称,不同意李燕滨的诉讼请求。杨胜敏不是针对李燕滨的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杨胜敏与李晨峰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12月24日离婚,而李晨峰侵犯李燕滨的财产权益发生于2019年1月19日之后,与杨胜敏无关,该侵权责任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杨胜敏承担。

杨胜敏提交证据如下:1. 公证书、居委会证明,证明李晨峰是李燕滨的监护人,李晨峰负责照顾李燕滨生活起居;2. 工商银行交易流水、建设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李晨峰作为李燕滨监护人,将涉案房屋出售后,该笔售房款由房管局打入李晨峰个人账户,后李晨峰又将该笔房款转入其建设银行个人账户;3. 离婚证,证明杨胜敏与李晨峰离婚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4. 李晨峰住院证明、建设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李晨峰与杨胜敏离婚后患病住院的时间,同时证明李晨峰在与杨胜敏离婚后,私自将该房款用于治病,故该行为系李晨峰个人债务,与杨胜敏无关;5. 养老院缴费证明,证明李晨峰卖房是为了给李燕滨支付生活费用;6. 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该房屋自2015年1月份登记时就为杨胜敏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倩辩称,不同意李燕滨的诉讼请求。李倩不是针对李燕滨的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李倩作为李晨峰的女儿系李晨峰的法定继承人,李晨峰病故后未继承任何财产,不应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李倩提交证据如下:1. 李晨峰死亡证明,证明李晨峰死亡时间;2. 遗产交接清单,证明双方确认了李晨峰的死亡时间及房款余额204519.33元,且李倩已经将李晨峰生前遗产全部转交给李晨光,并未继承李晨峰任何遗产;3. 李晨峰工商银行尾号2240账户的交易流水、李晨峰天津银行尾号3546账户的交易流水、李晨峰邮政储蓄银行3张银行卡交易流水,证明李晨峰去世后,李倩并未继承李晨峰的任何遗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燕滨提交的证据1、3、4、5,杨胜敏提交的证据1、2,李倩提交的证据1、3,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李燕滨提交的证据2、6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杨胜敏提交的证据3、4、5、6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李倩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李燕滨的个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李燕滨在其智力残疾状态下,由李晨峰担任监护人,杨胜敏、李倩照顾其生活,但李晨峰在2017年将李燕滨名下房屋出售并将售房款据为己有,2018年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杨胜敏,后李晨峰在住院治疗期间将部分售房款用于个人支出。李燕滨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售房款1100000元。

本院认为,李燕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李晨光作为李燕滨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财产和利益应当负有保护义务。而李晨峰作为李燕滨的监护人,却未尽到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职责,私自出售其财产并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胜敏与李倩作为李燕滨的照顾人,对李燕滨的生活和财产应当负有保护义务,但其未尽到相应义务,对李燕滨的财产侵害也不能免于责任。因此,本院判决杨胜敏、李倩共同返还李燕滨售房款1100000元,诉讼费由杨胜敏、李倩承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胜敏、被告李倩共同返还原告李燕滨售房款1100000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杨胜敏、被告李倩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燕滨诉杨胜敏、李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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