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物”的含义和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作者指出,潘德克顿和《德国民法典》中的“物”指的是有体物,而我国《民法典》将无体的自然之物也列为物权的客体,这突破了传统的物权观念。对于知识产权来说,作为智力劳动成果,虽然无形,但本身也是一种‘物’,应该如何归入民法典中呢?作者提出了将物理体之物和智力劳动之物归纳为一个上位概念,称其为本质物,以此来统一民法中的“物”和客体,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典化。

知识产权客体:是“物”的延伸还是独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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