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设备应该在9月1日交付,但是丙机械厂未能履行交货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后,丙机械厂仍未能按时交付设备,甲公司已经采取了替代措施,因此有权解除合同。 (2) 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乙公司是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要求丙机械厂承担责任,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进行。 (3) 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达成的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仲裁协议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而失效。因此,即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4)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买方预付定金。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需要在设备交付之前向乙公司交付定金,定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0%。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19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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