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李大芳

被告:大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汉江支行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告李大芳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如下:

  1. 判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债权转让价款由17,000,000元变更为14,242,863.35元;
  2. 判令被告返还超额收取的债权转让价款2,757,136.65元;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11,858.45元;
  4.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事实

  1. 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至27日在拍拍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花都天达制衣有限公司债权,债权余额为21,389,188.95元,起拍价为15,200,000元;
  2. 原告通过竞价在2019年3月27日以17,000,000元价格竞得债权;
  3. 原、被告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债权本金余额为11,359,787.45元,利息6,343,426.78元,费用143,425元,迟延履行金3,542,549.72元,债权合计为21,389,188.95元。转让价款为17,000,000元;
  4. 案涉债权涉及法律文书为(2014)花汉商特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2019)中0282执恢1116号】、(2018)中02民终43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9)中0282执1148号】;
  5. 2019年8月29日,花都市汉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原告申请执行(2014)花汉商特字第93号案件,原告李大芳受偿13,407,227.24元,(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2019)中0282执恢1116号均执行完毕;
  6. 原告与花都天达制衣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一份。

二、争议焦点

  1. 被告将不存在的3,468,995.1元迟延履行金计算入债权总额,原告认为被告实际出让的债权总额应为17,920,193.85元,而非拍卖公告及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的21,389,188.95元;
  2. 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超额收取的债权转让价款2,757,136.65元;
  3.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11,858.45元。

三、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

  1. 拍拍网资产竞价网络资产拍卖信息打印件;
  2. 债权转让协议及附件;
  3. (2014)花汉商特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原件);
  4. (2018)中02民终4361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5. (2019)中0282执恢1116号结案通知书;
  6. 执行和解协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

  1. 拍拍网资产竞价网络资产拍卖信息打印件;
  2. 债权转让协议及附件;
  3. (2014)花汉商特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4. (2018)中02民终4361号民事调解书(原件)。

四、诉讼请求和理由

  1. 原告认为,被告将不存在的3,468,995.1元迟延履行金计算入债权总额,实际出让的债权总额应为17,920,193.85元,而非拍卖公告及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的21,389,188.95元。被告应当将债权转让价款由17,000,000元变更为14,242,863.35元;
  2. 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超额收取的债权转让价款2,757,136.65元;
  3.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收取超额债权转让价款而遭受的损失711,858.45元;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请求均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XXXXXXXXXXXXXXXX人民法院

原告:李大芳

二〇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

被告:大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汉江支行

原告:李大芳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贵院:

本院已于XX年XX月XX日收到原告李大芳的起诉状,提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我被告已收到诉讼文书副本,并依法进行了答辩,现就案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1. 关于请求判令被告将债权转让价款由17,000,000元变更为14,242,863.35元的诉讼请求,本被告不予认可。本案中,原告以17,000,000元的价格竞得债权,并与本被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的价款为17,000,000元,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告在债权转让过程中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责任。

  2. 关于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超额收取的债权转让价款2,757,136.65元的诉讼请求,本被告不予认可。本案中,原告以17,000,000元的价格竞得债权,并与本被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的价款为17,000,000元,不存在被告收取超额债权转让价款的情况。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

  3. 关于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11,858.45元的诉讼请求,本被告不予认可。本案中,原告以17,000,000元的价格竞得债权,并与本被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的价款为17,000,000元,不存在被告收取超额债权转让价款的情况。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

二、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和证据

  1. 本案中,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至27日在拍拍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花都天达制衣有限公司债权,债权余额为21,389,188.95元,起拍价为15,200,000元。原告通过竞价在2019年3月27日以17,000,000元价格竞得债权,原、被告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债权本金余额为11,359,787.45元,利息6,343,426.78元,费用143,425元,迟延履行金3,542,549.72元,债权合计为21,389,188.95元。转让价款为17,000,000元;
  2. 本案涉及法律文书为(2014)花汉商特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2019)中0282执恢1116号】、(2018)中02民终43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9)中0282执1148号】;
  3. 2019年8月29日,花都市汉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李大芳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小溪市龙山镇龙头场村龙林路38号。被告:大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汉江支行。住所地:花都市汉江区龙泉山街道北大街277号-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82736999400N。二案件事实概况 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在拍拍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花都天达制衣有限公司债权公开竞价。根据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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