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国际协议时,我国应该放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方法,而是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与我国构成了实质上的、持续性的、非“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经济联系来判断是否应该对其在我国获得的利润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则,通过比较电子商务供应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网站与传统意义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设机构”是否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来判断该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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