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例法和普通法都是国际法的两种基本来源之一。

惯例法是指在国际社会实践中被广泛接受的行为准则和规则。这些准则和规则并非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而是通过长期的惯例和实践形成的。惯例法的特点是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它是国际法的一种非正式规则。

普通法是指通过法院的判例和裁决形成的法律规则。在普通法的体系中,法官通过对先前类似案件的判例进行比较和分析,来制定新的法律规则。普通法的特点是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适合的法律规则。

总的来说,惯例法和普通法都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之一,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国际法进行了规范和制定。

惯例法和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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