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存量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售方):(详见身份证) 乙方(购买方):(详见身份证) 住所地:住所地:
鉴于甲方是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拟将其位于南京市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该房屋的基本情况详见产权证、房屋证明等相关证件。
2.该房屋的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居住。
3.该房屋的产权情况为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交付
1.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并按照协议的价格收取该房屋的房款。
2.乙方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5日内,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过户手续,并支付相关税费和过户费用。
第三条 房款支付
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房款。房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乙方应当在房款支付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供银行汇款或转账凭证。
第四条 房屋质量
1.甲方保证该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对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2.乙方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15日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7日内解决并修复。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在规定的交付时间内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房款总额的10%。
2.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房款,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房款总额的5%。
3.如因一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如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交付房屋并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之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售方):(签名) 乙方(购买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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