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货物装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货物描述与实际不符引发的计费争议

案情简介: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军工路分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与上海百致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发生港口作业合同纠纷。货代公司委托港务公司装运一批货物,并声称货物为钢管。货物进港后,港务公司发现货物实际为'热镀钢管塔',属于设备类货物,应按更高标准计收装卸费。双方因装卸费用产生争议,港务公司遂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港务公司以钢管塔计收装卸包干费是否有依据?

事实认定:

  • 货代公司在委托装运时声称货物为钢管,但实际货物为'热镀钢管塔'。* 热镀钢管塔的重量和体积比为1:6.41,明显区别于一般钢管。* 港务公司按'外贸出口设备'类货物计收装卸包干费,并向货代公司开具了发票。* 货代公司因不同意按设备类计费而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法律分析:

  1. 港口作业合同的成立: 根据案情描述,货代公司委托港务公司进行货物装运,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货代公司作为委托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2. **以钢管塔计收装卸费的依据:**本案中,货代公司在委托时故意隐瞒了货物的实际情况,导致港务公司按照错误的信息进行报价和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港务公司基于货代公司提供的信息,按照钢管的标准进行报价,但在货物进港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描述不符,其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港务公司有权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按照实际货物的性质和标准计收装卸费用。

  3. **设备类货物计费的合理性:**根据相关行业规定和实践操作,热镀钢管塔由于其特殊的形状、体积和重量,通常被归类为设备类货物,其装卸难度和成本高于普通钢管。因此,港务公司按照'外贸出口设备'类货物计收装卸包干费具有合理性和依据。

结论:

综上所述,港务公司以钢管塔计收装卸包干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货代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装卸费用。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应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原文地址: https://www.cveoy.top/t/topic/vrE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和采集!

免费AI点我,无需注册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