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人是集体动物,义务也是主体间性的存在。甲的行为可能影响到乙,假设有甲、乙和旁观者三个人,旁观者作为局外人,评判是客观的。如果甲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乙作为受害者肯定是反对的,朴素的自然情感让旁观者同情乙,对甲的行为产生反感。理性思考又让旁观者意识到到甲这种行为不被制止,他可能更嚣张,或者乙会报复甲,造成自己和群体利益的损失。因此,感性和理性都让旁观者反对甲,'代入感'让旁观者对损害他人的行为做出了不应当的道德评价。

而旁观者这个角色背后是社会大多数人,多数会对少数形成压力,加上甲在其他情况下也可能成为受害者、旁观者,做出'不应当'的判断。而社会角色是变动的,于是为了维护群体秩序和个体利益,诞生了不应当损人利己这个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不想受伤,同情伤者,有人受伤不利于群体发展,所以大家形成不能伤人的共识。

人人平等,当一个人以旁观者的身份在某种情况下对他人提出特定行为要求的时候,他就等于向社会做出承诺:在同样的情况下,他自己也会那么做,所以义务的应当包括行为人的自我要求和社会共识,这两者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类似地,社会大多数人也不会反对你获益又不伤人的行为,这就是权利的依据。义务维持社会基本秩序,并不限制个人合理的自由,这也是作者坚持义务先定,权利后生的原因之一,算是对之前第一个问题的补充。

总的来说,旁观者对损人利己的行为产生反感,是基于感性和理性的考虑。感性让旁观者同情受害者,理性让旁观者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同时,社会大多数人对损人利己形成压力,旁观者也会考虑到自己可能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受害者或旁观者,因此对这种行为做出不应当的道德评价。为了维护群体秩序和个体利益,人们形成了不应当损人利己的道德规范。而个体对他人提出特定行为要求时,也相当于向社会做出承诺,在同样的情况下自己也会遵守这样的行为规范。义务的应当包括个体的自我要求和社会共识,这两者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同时,社会也不会反对个人获益又不伤人的行为,这是权利的依据。义务的存在并不限制个人合理的自由,而是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一种方式。这也是作者坚持义务先定,权利后生的原因之一。

义务的产生:从旁观者的感性和理性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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