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我,河南康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常风奎,特向贵庭提出民事答辩,就以下事实和理由,请求贵庭依法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一、答辩事实:

  1. 我司与原告南京广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签署了合同,约定供应高瓷砖胶材料。
  2.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押一付一,每次到货前结清上一车货款。
  3. 虽然原告供货30吨高瓷砖胶材料,但我司发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无法满足工程要求。

二、答辩理由:

  1.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我司有权对货物进行质量验收。经我司检验,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工程需要。因此,我司暂停支付货款,并与原告商讨解决方案。
  2. 协商解决:我司与原告多次协商,希望原告能够解决货物质量问题,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然而,原告未积极回应我们的协商请求,导致纠纷进一步扩大。
  3. 拖延货款支付:尽管我司承认还有一部分货款未支付,但这是因为我们需要解决货物质量问题。我们向原告提出了解决方案,但原告并未给予积极回应,反而多次催促我们支付货款。

三、答辩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向贵庭提出以下答辩请求:

  1. 原告南京广派劳务有限公司应解决货物质量问题,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2. 原告应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四、证据清单:

  1. 合同书及其相关附件。
  2. 质量验收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协商沟通记录。

五、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答辩费用: 本案的答辩费用由原告承担。

特此答辩。

被告:河南康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常风奎 日期: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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