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权和选择权是紧密相关的概念,它们都是保障当事人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措施。

参与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享有的直接参与权,包括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和请求、询问证人等权利。这些权利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影响诉讼程序,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包括选择律师、选择证人、选择证据等权利。这些权利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控制诉讼进程,使其更符合自己的利益和需要。

参与权和选择权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只有当事人充分行使参与权,才能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提供有力证据,以及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只有当事人拥有充分的选择权,才能选择最合适的律师、最有力的证人和最有力的证据,进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总之,参与权和选择权是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正义。

妥善处理直接言辞原则,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 要求:论述参与权与选择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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