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直接言辞原则,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 要求:3000字符,不需要分段,论述参与权与选择权的关系
直接言辞原则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应当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不得采用含糊、模棱两可的措辞或者代理人代为表述。这个原则的存在,一方面能够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另一方面也能够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程序参与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有权利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包括提供证据、陈述意见、质疑对方证据等权利。这个权利的存在,能够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选择权也是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一个重要因素。选择权是指当事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代理人,并能够自由选择证据和证人。这个权利的存在,能够保障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能够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因此,可以说,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和选择权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当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自己的代理人和证据,并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时,才能够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能够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因此,妥善处理直接言辞原则,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和选择权,是保障法律程序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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