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券业务咨询服务工作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证券业务咨询服务工作(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工作”)的安全、保密,促进公司证券业务咨询服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证券业务咨询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咨询服务工作应当遵循“诚信、专业、保密、服务”的原则,维护客户利益,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咨询服务工作的保密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和保密措施,严格保护客户和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咨询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保护客户和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保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咨询服务工作的保密责任,建立健全保密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七条 咨询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保密责任,保守客户和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传播、利用相关保密信息。
第八条 咨询服务工作人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保密期限。
第九条 咨询服务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或者调离咨询服务部门前,应当履行保密清单和交接手续,保证客户和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包括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宣传教育制度、保密检查制度、保密事件报告制度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咨询服务工作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但不限于加密、备份、审计、监控等措施。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工作人员应当保管好相关的文件、资料、存储介质等,定期对存储介质进行清理和销毁。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防范电脑病毒、黑客攻击等安全威胁,确保相关信息和系统的安全。
第十四条 咨询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信息传输的保密管理,采取加密、密码等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 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员工保密意识的培养和教育,定期组织保密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保密教育列入员工培训计划,并对新员工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七条 咨询服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保密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 保密检查和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不履行保密义务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咨询服务工作人员在发现或者遭受泄密事件或者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保密责任人或者领导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以前的有关保密管理制度。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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