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期的发展,Crawford等人(1995)[56]指出,制度具有三种基本内涵:首先,制度是一种平衡,它是理性个体在相互理解偏好和选择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结果,表现为一种稳定状态,而这种稳定的行为方式就是制度。其次,制度是一种规范,它认为许多观察到的互动方式是建立在特定情境下一组个体对“适宜”和“不适宜”共同认识的基础上。这种认识往往超越当下手段-目的的分析,大部分源于一种规范性的义务。

改写下面一段话,意思不变:
历经漫长的发展, Crawford等(1995)[56]认为,制度包括三种基本内涵:首先,制度是一种均衡,制度是理性个人在相互理解偏好和选择行为的基础上的一种结果,呈现出稳定状态,稳定的行为方式就是制度。其次,制度是一种规范,它认为许多观察到的互动方式是建立在特定的形势下一组个体对“适宜”和“不适宜”共同认识基础上的。这种认识往往超出当下手段-目的的分析,很大程度上来自一种规范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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