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航运排放交易系统(ETS)和MRV法规最新实施法案:对船东的影响
本文介绍了预计将于2023年10月发布的八项实施和委托法案,以支持欧盟排放交易系统指令(ETS Directive)和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法规(MRV Regulation)。这些法案涉及航运公司的关键概念和对其的影响。
MRV 委托法案
- 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则和方法(更新《关于海上运输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的(欧盟)2015/757号条例》附件 I 和 II)。
- 核查和认证规则(更新《关于根据(欧盟)2015/757号条例执行核查活动和认证核查员的(欧盟)2016/2072号委托条例》)。
- 公司层面汇总排放数据报告规则。
MRV 实施法案 4. 监测计划、排放报告和公司层面报告的实施法案模板(更新《(欧盟)2016/1927号实施条例》)。
ETS 实施法案 5. 管理当局对航运公司的管理规则。 6. 在 ETS 下执行海上服务的航运公司清单,以及其归属的负责管理当局。 7. 非欧盟邻国集装箱转运港清单。 8. 属于 ETS 豁免的岛屿和跨国海上航线清单。
本文概述了这些法案中的关键(更新)概念,以及它们将如何影响船东。注意:在发布本文时,这些法案的最终确定工作仍在进行中,因此信息可能会发生变化。
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则和方法(MRV 附件 I 和 II)
- A 部分:温室气体排放的计算:涵盖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 和氧化亚氮 (N2O) 排放,同时考虑燃料燃烧和泄漏。总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为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的 CO2、CH4 和 N2O 排放量的总和。公司可以偏离列出的默认排放因子,前提是与《燃料欧盟海事法规》(待定)的要求完全一致。
- B 部分: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据了解,目前《MRV 条例》允许的四种监测方法将在其基本原则上保持不变。将增加一项关于方法 A 到 C 燃料测量的质量控制规定,要求公司在加油数量(由加油单 (BDN) 提供)和船上测量指示的加油数量之间进行定期交叉检查。
- C 部分:数据管理和控制规则:这可能要求公司建立数据流和控制活动程序,并在监测计划中提供相关程序描述。
附件 II“其他相关信息的监测”
将增加新的 C 部分,概述在将欧盟 ETS 指令扩展到海上运输活动后,汇总排放量监测的规则。
核查和认证规则
通过与已适用于其他 ETS 部门规则保持一致,加强对核查员的要求。关于船东,这包括建立每四年进行一次实地考察的要求,并在满足各种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在两次实地考察之间进行虚拟考察。
公司层面汇总排放数据报告规则
概述管理当局 (AA)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在公司层面进行数据挖掘。例如,当某一年没有提交任何数据时,AA 将不得不估计需要支付到系统中的配额。
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
正在对《(欧盟)2016/1927 号实施条例》的附件 I 和 II 进行修订,以提供更新和新的模板:
- 监测计划
- 排放报告
- 合规文件
- 公司排放报告(新)
公司和核查员将必须使用 THETIS-MRV 系统上传和访问信息。
管理当局对航运公司的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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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当局的分配 对于 EEA 注册船舶,将使用 IMO 独特公司和注册船东识别码方案来确定航运公司注册的国家,以及随后的 AA。 对于非 EEA 注册航运公司,将从现有的“SafeSeaNet”数据库和/或自动识别系统 (AIS) 数据(如果可用)中获取航行到 EEA 的航次历史港口访问信息。在过去四个监测年度中访问港口次数最多的国家将被指定为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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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或拆分后 AA 的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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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S 合规责任 –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欧盟 ETS 指令,负责合规的实体可以是: (i) 船东;或 (ii) 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例如管理者或光船租赁人,他们已从船东手中承担了船舶运营的责任。
在发布本文时,关于澄清此声明的解释以及明确谁将最终负责 ETS 合规性的讨论仍在进行中。
该事件对碳市场的影响是推动更严格的监测和报告要求,以确保航运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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