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和田地区分公司与库车钻石通讯部话费代收合作协议(V2.1)

(新签/续签)

合同编号:______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 乙方:库车钻石通讯部 (乙方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齐满镇电信所门面房 负责人姓名:阿瓦古丽·克然木 联系电话:13399977787 营账系统操作员姓名: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合同目的

1.1 为更好的利用双方的资源优势,共同推进甲方业务发展,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及电信行业管理规定,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话费代收业务(授权发展第三方模式)合作事宜达成协议。

第二条 合作内容

2.1 合作事项 (1)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和田地区发展'第三方话费代收点'的指定服务代理商,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代理拓展服务费。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现有第三方话费代收点的详细情况(通信店名称、地址、负责人),甲方有权根据本公司渠道管理规划来确定网点的建设分布,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代收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关闭代收权限。 (3)乙方信息中心与甲方计费中心实现实时联接,用户在乙方发展的第三方话费代收点交费后,在甲乙双方实时联接无误的情况下,系统即能实现被欠费停机用户的自动开机。

2.2 合作期限 合作期为三年,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日止。

第三条 乙方保证

3.1 乙方保证其拥有从事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的合法资质。 3.2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本协议相关的内容或将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用作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用途。 3.3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 (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或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2) 甲方有权调整本协议涉及的拓展服务费标准,但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 甲方有权与其他第三方签订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类似的其他代理协议。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权利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技术协助;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向其及时支付拓展服务费。 5.2乙方义务 (1)乙方在受理甲方授权的业务时,须严格按甲方业务资费标准执行,严禁收取客户手续费;乙方有责任要求第三方话费代收点受理客户缴纳话费后提供相应的收据,如发现由于未提供收据,而导致客户投诉的事件,每发生一次罚款50元(从乙方代办费中扣除)。 (2) 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利益及社会形象,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若其违规行为导致客户投诉、被媒体曝光或被起诉,有损甲方社会形象的,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暂停、终止其合作资格,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六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6.1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许、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 包括其中英文字、字样或其名称的一部分)及与此相类似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知识产权,除非事先得到甲方和/或其分公司的同意。 6.2 乙方保证其将经过甲方同意后取得的印有甲方“中国联通”(中英文)的品牌名称、商标、 服务商标或标识的文具、商业名片、广告、推广文字或其它物品及证件只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业务。 6. 3 在未经甲方和/或其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将其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与甲方及其业务相关的机密信息/商业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七条 支付条款

7.1乙方须每日将所收各类费用划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甲方有权从乙方话费押金中扣除)。代收过程中产生的票据及清单,双方要妥善保管,需交换的定期进行交换,并建立交接手续,对收取的款项,双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对账。 7.2乙方在开展业务合作前须按甲方规定交纳人民币(大写)壹万圆 元(¥10000)作为话费押金;甲方根据乙方交纳话费押金金额的 80 %设定乙方的代收话费限额为¥ 元。如终止本协议且双方无异议,则乙方持话费押金收据并提出书面退款申请,甲方审批同意后,将该笔话费押金退还乙方。 7.3甲方按月与乙方结算代理业务拓展服务费,结算标准按下表执行,结算依据以甲方营账系统的记录为准:

| 代理业务名称 | 拓展服务费标准 | |---|---| | 代收话费拓展服务费 | 0.5% | | 服务达标拓展服务费 | 0.5% | | 打印账单 | 0.20元/笔 |

7.4如乙方对话费账单的内容有异议,可要求甲方复查,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复查结果。甲方计费系统的数据作为双方核对的最终依据。

第八条 发票、税收

8.1 在双方项目运作中,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8.2 甲方支付拓展服务费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其它服务行业正式发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的终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9.2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违约行为的宽限,均不应视为放弃对违约方的追究和索赔的权利,也不应视为对该违约行为的认可。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0.1如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本协议自行中止,直到不可抗力事件解除之日起恢复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相应顺延。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另一方出具有关机关的不可抗力证明方可免责。 10.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通信中断和工期延误,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10.3因一方自身的原因致使己方受损或因任何第三方的原因造成一方受损,协议另一方可免责。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11.2对于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

12.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以及有关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第十三条 其他

13.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协议、纪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到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13.3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三方话费代收点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和田地区分公司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2019 年 6月13 日 乙方:库车钻石通讯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2019年 6 月13 日

中国联通和田地区分公司与库车钻石通讯部话费代收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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