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南、李龙在看完歌舞回家途中驾驶汽车互相追逐飙车,致使发生李龙车撞到立南车尾的交通事故,这一事实由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审及本院予以认定。在王南、李龙车上同车乘坐桑德龙、董爱伟、董坤、董潮、董德涛五人作为成年人对于王南、李龙追车行为应有危险意识,应加以劝阻及制止此危险行为的发生,所以乘车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有过错,但过错程度较轻。所以酌定每人承担 5%的次要责任为妥,因本案董爱伟、董坤、董潮、董德涛四人未参加到本案的诉讼当中,故本案将其四人的赔偿责任份额预留,桑德龙可另案起诉解决。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对桑德龙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原审认定王南、李龙对桑德龙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另,交通事故能够分清明确的主次责任,本院认为不宜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提供的信息,本院认定王南、李龙在看完歌舞回家途中互相追逐飙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确认了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本院也认定了乘车人桑德龙的身体伤害及精神抚慰金数额。但对于其他乘车人董爱伟、董坤、董潮、董德涛,由于未参与本案的诉讼,其赔偿责任份额暂时预留,桑德龙可以另案起诉解决。

根据提供的信息,无法确定判决内容中存在的具体错误。需要更多的信息和细节来评估判决是否合理。

至于法律依据,根据提供的信息无法确定具体的法律依据。在中国,交通事故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具体的法律依据需要根据案情和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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