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五人盗掘古墓案宣判: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023年7月6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掘古墓葬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胡某春、秦某华、朱某平、赵某贵、胡某峰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五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依法追缴,上缴国库。2021年年底,被告人胡某春、秦某华、朱某平、赵某贵、胡某峰商议通过盗掘古墓,挖出陪葬品销赃获利,并准备铁铲、手电、探针、起子等盗墓工具,于2022年1月至5月期间,在桂林市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阳朔县等地多次盗墓。经鉴定,被盗掘的墓中有59座为古墓葬。本案中胡某春参与盗掘古墓葬共22次,秦某华共22次,朱某平共18次,赵某贵共10次,胡某峰共6次。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获被告人持有的花纹陶罐、古钱币一批共28件,追缴扣获销赃的青花罐、梅瓶等52件。经鉴定,盗掘的涉案物品中清陶带盖梅瓶等4件/套为三级文物,青花罐、钱币等41件/套为一般文物。五被告人将部分盗得的陶罐、梅瓶等物品进行出售,非法获利共计9,175元人民币。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春、秦某华、朱某平、赵某贵、胡某峰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互有分工,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均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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