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国令〔2014〕647号 - 保障供水安全,维护水资源合理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n\n第一条 为了保障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安全、可靠、高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维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条例。\n\n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各地区的用水权益,推进水资源的统一配置和优化利用。\n\n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的任务包括:\n\n(一)制定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规划和总量控制方案;\n\n(二)组织实施南水北调工程的供水和调水工作;\n\n(三)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监测和监管,确保水质安全和供水稳定;\n\n(四)推动南水北调工程与地方水资源管理的协调配合,优化水资源配置;\n\n(五)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科技研究和技术支撑;\n\n(六)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 信息管理和公众参与。\n\n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n\n(一)保障供水安全和用水权益,满足各地区的合理用水需求;\n\n(二)强化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推广节水技术和设施;\n\n(三)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n\n(四)推动南水北调工程与地方水资源管理的协调发展;\n\n(五)推动南水北调工程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n\n(六)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监督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n\n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实行许可制度,依法对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进行许可。\n\n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供水对象和水资源的特点,划分为工业用水、城镇供水、农村供水等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n\n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和监管体系,定期对供用水进行监测,确保水质安全和供水稳定。\n\n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应当加强科技研究和技术支撑,推动供用水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n\n第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和公众参与,及时公布水资源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n\n第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n\n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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