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将残疾人分为以下7类:

  1. 视力残疾:包括全盲、低视力和色觉障碍等。
  2. 听力残疾:包括耳聋、听力障碍和言语障碍等。
  3. 肢体残疾:包括上肢、下肢的肢体缺失、肢体功能障碍等。
  4. 智力残疾:包括智力低下、智力发育迟缓等。
  5. 精神残疾:包括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等。
  6. 自闭症:包括孤独症、自闭症等。
  7. 多重残疾:指具备上述两个及以上类别残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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