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8 变更合同数量时的违约处理:i. 由于变更,只有在注意到投标人之间合同价值的以下百分比变化超过时,合同才被认为是'违约'。

| 合同价值 | 小额合同(投标价值低于50万元人民币) | 非小额合同(投标价值等于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 | 现有承包商与新的L-1之间由于变更而导致的百分比差异(百分比应基于修订后的合同数量乘以现有承包商的费率计算) | |---|---|---|---| | | | | |

i. 当注意到现有承包商与新的L-1之间的百分比差异超出上述规定的值时,应采取以下措施。铁路管理机构应立即检查是否可行引入新机构来承担额外的工作量,考虑到原始合同的进展情况和工作的性质和布局。如果发现通过另一个机构完成额外的工作量不会存在严重实际困难,那么可以邀请对额外数量的新投标,否则可以与现有承包商进行谈判,以确定额外工作量的合理费率。

ii. 以上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a) 案件应由接受投标的机构(对于修订数量的有权机构)决定,不得视为单一投标案件。铁路局函件编号2007/CE.I/CT/18/Pt. XII,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特此废除。

b) 这些指示同样适用于以H-1,H-2替代L-1,L-2等方式的收入合同。

c) 执行工作时,管理人员应尽力确保在正常情况下不发生违约。违约应该是个例而不是例行公事。应努力根据以上/以下/相等的百分比邀请投标。

d) 违约应始终根据招标开标时可用的项目、费率、数量和条件计算,对于后续的变更/新增项目不计算在违约范围内。(权威来源:铁路局函件编号2017/Trans/01/Policy,日期为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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