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史丽芳,女,汉族,1988年10月26日生,农民,住禄丰市妥安乡横路村委会横路下村,身份证532331198810264028,电话15969565217

原告:肖红鑫,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生,农民,住牟定县新桥镇马厂村委会下马厂村23号,身份证532323198806261115,电话13888975909

答辩请求: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所述部分不实。双方于2008年在浙江省舟山市打工期间认识,双方均是远在他乡的家乡人,并且均为楚雄州人。双方之间有好感,偶尔往来。2010年,原被告回昆明打工,2011年确定了恋爱关系,在昆明共同生活至2023年春节。由于原被告对在原告家过年还是在答辩人父母家过年发生争议,导致双方各自回娘家过年,自2023年2月6日起,原被告没有在一起生活。

二、原被告已按农村风俗结婚。2020年8月,原告向答辩人父母提出要求与答辩人结婚,答辩人父母同意。经过双方父母协商决定,于2020年12月12日举行婚礼,原告支付彩礼86000元,该款用于答辩人家办理结婚的酒席。实际上,答辩人家办理酒席的费用超过了原告支付的彩礼,答辩人家还支出20000余元。原告诉状中关于购买金耳环、金项链和铂金钻石戒指的陈述也不真实,金银首饰在原告家中,原告应交付给答辩人,而不是由答辩人返还给原告。

三、原被告举行婚礼后,答辩人一直在原告家生活。2021年2月13日,原告才回娘家拜年。原告诉状中关于昆明发生的殴打事件与答辩人家无关,原告颠倒黑白,反而说是被别人殴打。该案昆明市110指挥中心有报案记录。

四、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在昆明生活了13年。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答辩人微信转账给原告的事实,原告一直对答辩人是以媳妇、老婆、亲爱的相称,应当认定为夫妻关系。

五、原告多次向答辩人(媳妇)要钱,答辩人在无奈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17次,支付宝转账一次,垫付医疗费共计5416元,合计39276元。

综上所述,尽管原被告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13年。原告自愿支付彩礼并用于办理酒席,无需返还。金银首饰在原告家中,原告应交付给答辩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离婚案件答辩书:史丽芳 vs 肖红鑫 - 共同生活13年,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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