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史丽芳,女,汉族,1988年10月26日生,农民,住禄丰市妥安乡横路村委会横路下村,身份证532331198810264028,电话15969565217

原告:肖红鑫,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生,农民,住牟定县新桥镇马厂村委会下马厂村23号,身份证532323198806261115,电话13888975909

答辩请求: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所述部分不实。2008年,原被告在浙江省舟山市打工时相识,双方均是远在他乡的家乡人,并且均为楚雄州人。双方在偶然的交往中产生了好感,2010年原被告回昆明打工,2011年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在昆明共同生活至2023年春节。由于原被告对在原告家过年还是在答辩人父母家过年产生争议,导致双方各自回娘家过年,自2023年2月6日起至今,原被告没有再次共同生活。

二、原被告已按农村风俗结婚。2020年8月,原告向答辩人父母提出与答辩人结婚的要求。答辩人父母认为,原被告已与答辩人共同生活近十年,没有理由不同意原被告结婚,因此同意了原被告的结婚请求。经过原被告双方父母协商决定,原被告于2020年12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告支付了彩礼86000元,用于答辩人家办理结婚的酒席。事实上,答辩人家仅仅办理结婚酒席就花费了现金100000余元,也就是说答辩人家除了原告家拿来的彩礼外,还支出了20000余元。原告所述的购买金耳环、金项链和铂金钻石戒指的情况并不属实,金银首饰在原告家中,答辩人仅仅使用过一对铂金的金耳环(价值1582元),其他物品都在原告家中,并不存在由答辩人返还给原告的情况。相反,这些金银首饰是原告自愿购买给答辩人的,属于答辩人的私人物品,原告应当如数交付给答辩人。

三、原被告举行婚礼后,答辩人一直在原告家中生活。2021年2月13日(春节初二),原告才回娘家拜年。过完春节后,原被告共同回昆明上班,同年4月原告殴打史辉的事件发生在昆明,而非答辩人家中。原告颠倒黑白,声称是被别人殴打,实际上是原告殴打了他人,该案昆明市110指挥中心有报案记录。

四、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在昆明生活了13年之久。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答辩人微信转账给原告的事实,可以确定原告一直以媳妇、老婆、亲爱的等称呼答辩人,应当认定为夫妻关系。

五、原告多次向答辩人(媳妇)要钱,答辩人在无奈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17次,支付宝转账一次,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416元,合计39276元。

综上所述,虽然原被告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13年。原告自愿支付彩礼,并且该款已用于办理酒席,无需返还。金银首饰在原告家中,原告应当交付给答辩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言:特此答辩人在答辩书上签字确认。

答辩书:史丽芳诉肖红鑫夫妻关系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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