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答辩人,特此答辩被答辩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我提出以下理由:

1、答辩人父母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要求二答辩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缔结婚姻的双方为本案的当事人,答辩人父母非与被答辩人缔结婚姻的相对方,被答辩人给付彩礼也并非向二答辩人给付,因此二人不是本案的事故被告。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只是要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并不包括女方的父母。因为女方的父母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父母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2、答辩人不应返还原告彩礼。《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情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彩礼返还的规定是基于我国风俗的特殊情况所作出的,考虑到农村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情形的广泛性,如果只看重结婚登记的形式,而忽略了双方共同生活等情况,对女方有失公平。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已经摆酒席并实际共同生活,虽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答辩人的原因造成,因男方婚检不合格,因此未能领取。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也已经长达3年,同居期间女方一直未能生育,使答辩人看不到希望,且答辩人置办了嫁妆,举办了结婚酒,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让答辩人返还彩礼和五金,被答辩人给付的彩礼也用于双方婚后的共同生活因此答辩人不应当返还被答辩人彩礼。

希望法院能够审慎考虑以上理由,并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日期:

答辩理由:婚检不合格未能领证,已共同生活三年,不应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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