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书:史丽芳诉肖红鑫离婚纠纷案
答辩人:史丽芳,女,汉族,1988年10月26日生,农民,住禄丰市妥安乡横路村委会横路下村,身份证532331198810264028,电话15969565217
原告:肖红鑫,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生,农民,住牟定县新桥镇马厂村委会下马厂村23号,身份证532323198806261115,电话13888975909
答辩请求: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所述部分不实。双方认识于2008年在浙江省舟山市打工,双方均是楚雄州人,远在他乡的家乡人,双方有好感并偶尔往来。2010年,原被告回昆明打工,2011年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在昆明共同生活至2023年春节。由于原被告对在原告家过年还是在答辩人父母家过年发生争议,导致双方各自回娘家过年,从2023年2月6日至今,原被告没有在一起生活。
二、原被告已按农村风俗结婚。2020年8月,原告向答辩人父母提出与答辩人结婚的要求,答辩人父母认为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近十年,没有理由不同意结婚,同意了结婚。经过双方父母协商决定,原被告于2020年12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原告按农村风俗支付彩礼86000元,用于答辩人家办理结婚的酒席。实际上,答辩人家仅办理结婚酒席就花费了现金100000余元,即办理酒席的费用除了原告家拿来的彩礼外,答辩人家还支出了20000余元。原告所述的购买金耳环、金项链和铂金钻石戒指也不真实,金银首饰在原告家,原告应当交付给答辩人。相反,该金银首饰是原告自愿购买给答辩人的,属于答辩人的私人物品。
三、原被告举行婚礼后,答辩人一直在原告家生活。2021年2月13日(春节初二),原告才回娘家拜年。过完春节,原被告共同回昆明上班。同年4月,原告殴打史辉是在昆明发生的纠纷,不是在答辩人家。原告颠倒黑白,声称被别人殴打,实际上是原告殴打他人。该案昆明市110指挥中心有报案记录。
四、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在昆明生活了13年之久。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和答辩人微信转账给原告的事实,原告一直称答辩人为媳妇、老婆、亲爱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关系。
五、原告多次向答辩人要钱,答辩人在无奈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17次,支付宝转账一次,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416元,合计39276元。
综上所述,虽然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13年。原告自愿支付彩礼并已用于办理酒席,无需返还。金银首饰在原告家,原告应当交付给答辩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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