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驳回被告关于录音证据质证意见的理由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质证意见真实性子以认可,合法性不子认可,该录音未经当事人同意,也未告知当事人,合法性在在瑕疵。在关联性上,体现了被告向原告告知索涉房屋大产证长期难以办理的事实\n情况,以及双方沟通正式合同条款的过程,这是双方为了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必须的过程,在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自然无法签署正式合同。",作为原告,如何驳回内容:被告的质证意见?\n\n作为原告,您可以如下驳回被告的质证意见:\n\n1. 首先,被告质证意见中提到该录音未经当事人同意,并且未告知当事人,因此认为其合法性存在瑕疵。然而,我作为原告,愿意提供证据证明该录音是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自愿进行的,并且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该录音是作为证明双方沟通过程的真实记录,以证明被告曾告知我难以办理房屋大产证的情况。\n\n2. 其次,被告质证意见中提到双方沟通正式合同条款的过程,并强调双方在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然而,这并不代表我放弃了追求我的权益和合法权益的权利。我仍然坚信双方应当履行之前达成的口头协议,并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此,被告的质证意见并不影响我主张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之间的约定。\n\n综上所述,我作为原告,驳回被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我认为该录音的真实性已经得到认可,并且合法性不存在任何瑕疵。同时,我坚持主张双方应当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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