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广告不构成合同内容”的质证意见驳回:原告如何反驳?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广告并非具体确定的说明或允诺,对于交房的定义、形式、时间,均没有具体约定,不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作为原告,可以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进行如下驳回:\n\n1. 关于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的观点: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的认可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被告不能单方面决定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的证明目的是由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的,不能由被告单方面决定。\n\n2. 关于广告并非具体确定的说明或允诺的观点:原告可以辩称广告中确实存在具体确定的说明或允诺。原告可以提供广告的具体内容,并指出广告中对于交房的定义、形式、时间等方面有明确的表述或承诺。这些表述或承诺应该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因为广告是对公众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n\n3. 关于没有具体约定交房内容的观点:原告可以指出,即使在广告中没有具体约定交房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约定具体的交付方式、时间和标的物的质量等内容。即使广告中没有明确约定,也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如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等)确定交房的具体内容。\n\n总之,作为原告,可以通过提供广告的具体内容和相应的法律规定,驳回被告关于广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质证意见。同时,要强调被告不能单方面决定证据的证明目的,该问题应该由法庭来判断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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