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定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职称评审结果的处理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九条 职称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向申报人公布。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评审结果,逐一通知申报人,告知其职称评审结果,并说明评审意见和评审依据。

对于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申报人,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发放职称证书,并在人事档案中将其职称评定等级予以记录。

对于未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申报人,评审委员会应当告知其不予通过评审的原因,并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仍未通过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报人发送通知书,并注明申报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申报人提出的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最终评审结果。对于复核确认通过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发放职称证书,并在人事档案中将其职称评定等级予以记录。对于复核确认未通过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报人发送复核结果通知,并注明申报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评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申报人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申报人对职称评审结果的申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对于申诉复核确认通过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发放职称证书,并在人事档案中将其职称评定等级予以记录。对于申诉复核确认未通过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报人发送复核结果通知,并注明申报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以上是《职称评审管理暂定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具体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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