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康鑫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康鑫·邕江公馆合作建房定金协议书》,约定了合作建房款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支付了70000元作为合作建房款定金。然而,双方在约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导致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法院认定该定金是一种预约,并属于立约定金,是对双方缔约前信赖利益的担保。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因资金占用所造成的利息损失,根据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7日为6128.36元。然而,原告主张超出部分的要求未被法院支持。"

合作建房定金纠纷:法院支持退还定金并支付利息损失

原文地址: https://www.cveoy.top/t/topic/pMcw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和采集!

免费AI点我,无需注册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