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鑫·邕江公馆合作建房定金协议纠纷案:法院支持原告退还定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根据案情描述,原告作为乙方,被告康鑫公司作为甲方,双方于 2020 年 7 月 2 日签订了《康鑫·邕江公馆合作建房定金协议书》。协议约定了乙方支付 70000 元作为合作建房款定金,并在 2020 年 7 月 30 日之前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并补齐首期款,否则定金将不予退还。根据南宁市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信息,项目所在地块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法院认为该协议是一种预约,属于立约定金,目的是为了促使双方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然而,在约定期限内,双方未能签订合同,被告也未能返还定金。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认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院根据逾期未达成合同的日期起算,按照当期的 LPR 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7 日为 6128.36 元。但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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