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适用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解析 - 董事会组成、职权及决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司的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具体内容为:\n\n公司设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代表公司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n\n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n\n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n\n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决议应当经过多数董事的同意。\n\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了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和保护措施,具体内容为:\n\n董事会的决议是公司的决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和董事会成员具有约束力。\n\n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决议中享有合法权益,并享有法律保护。董事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依法享有提出异议、投票权和表决权等权利。\n\n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异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处理。\n\n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书面申请,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召开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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