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定罪标准需明确与审慎:以黄某案为鉴
近日,洮南市法院对黄某等18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缓刑的案件引发了广泛争议。对于这起案件,我们应该审慎思考,对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进行明确,并避免滥用此罪名。\n\n首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层面应明确寻衅动机,即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行为人为了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才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否则,即使是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也不能滥用寻衅滋事罪的标签。对于黄某一案,他搭建浮桥并收取过桥费,虽然涉及非法建桥的行为,但是否满足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需进一步审慎考量。\n\n其次,在客观上,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才能构成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修桥造路满足了民众的期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那么就不应被认定为犯罪。在黄某一案中,他搭建浮桥并收取过桥费,虽然涉及违法行为,但是否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也需要进行审慎评估。\n\n因此,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我们需要明确和审慎。寻衅滋事罪应该只适用于那些具备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动机,并对社会秩序造成明显破坏的行为。对于一些个别违法行为,如黄某搭建浮桥收取过桥费,尽管涉及违法行为,但并不一定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n\n此外,还应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避免滥用寻衅滋事罪的情况发生。司法机关应审慎对待类似案件,确保定罪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对无辜者的冤假错案。\n\n最后,政府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加强对民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只有当民众对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才能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n\n总之,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需要明确和审慎。在对待类似案件时,我们应当审慎思考,确保定罪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寻衅滋事罪的情况发生。同时,政府也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以推进社会的法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正与公平的司法环境,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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