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诉讼指南:诉讼主体、程序及代表人推选建议

一、 诉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因此,王书有、黄创杏等37名农民工有权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被告,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拖欠的劳务费。

若贵方提供的材料中 '建设单位' 中交绿城公司为所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经查中交绿城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规划春海路和双海道交口东南侧,则王书有、黄创杏等37名农民工有权以中交绿城公司为被告,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为便于厘清事实,确认欠薪金额,增加保障,我们建议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被告起诉时,将 '包工头' 杨赣军、永诺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二、 诉讼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 代表人推选建议

考虑到涉及的欠薪人数较多,为了方便提起诉讼,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我们建议由37名农民工推选出2至5名代表人,由这些代表人代表其他当事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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