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效期为5年。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修订或重新颁布。如果暂行办法在有效期届满前没有进行修订或重新颁布,仍然可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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