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具体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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