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至第五十条总结了党外代表人士的选拔、培养、任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其中包括:要求党外代表人士具备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的标准;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重点从高校、科研院所、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中发现党外代表人士;进行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党校、干部学院等的作用;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保持适当比例;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特别是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各级法院、检察院、高等学校等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工作由统战部门牵头协调,各方面应当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原文地址: https://www.cveoy.top/t/topic/p2cT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和采集!

免费AI点我,无需注册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