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中的票据行为包括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签署保证书和贴现。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签发人未经授权或超越了其授权范围,该汇票的效力应被认定为无效。签署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但应被认定为无效,因为签署人没有权力签署该保证书。贴现行为合法有效,但由于该汇票无效,该行贴现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2) 某市合作银行没有享有票据权利,因为该银行的贴现款是基于无效的银行承兑汇票而发放的。该银行应当追溯到贴现前的票据,即银行承兑汇票,与出票人和付款人联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签署银行承兑汇票,由于该票据格式凭证已经作废,该汇票应被认定为无效。该情况对某市合作银行的影响与第一问相同,该行的贴现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分析:票据行为效力、权利行使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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